境外投資備案文章
ODI備案的必要性及ODI申報方式
ODI備案的必要性及ODI申報方式 目前,中國許多大陸企業選擇在國外上市,而香港和美國已成為中國企業家最受歡迎的選擇。隨著市場環境的客觀變化和大陸企業的海外上市(一般為紅籌股結構(包括VIE結構))的選擇使得很多人民幣基金也會選擇在海外投資擬上市的紅籌股結構公司,因此可能會面臨申請海外直接投資(以下簡稱ODI)審批/備案問題,完成ODI只有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直接在海外持股)。ODI政府審批(審批/備案)是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基礎工作)。


返程投資新規37號文注冊擴大監管范圍
37號文擴大了75號文項下與國內居民返程投資相關的概念定義,主要內容如下: 75根據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被定義為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目的是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券融資)。 37號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義為“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37號文和企業海外上市有什么關系?
37號文和企業海外上市有什么關系? 37文件全稱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主要規定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資和回程投資應向商業銀行申請外匯登記。


返程投資37號文登記流程及注意事項
37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 此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和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75號,簡稱75號文件)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37號文件實施后,原75號文件被廢除,返程投資外匯登記正式進入37號文件時代!


返程投資新規37號文件注冊擴大監管范圍
由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12]7號)僅適用于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實際上,一些地方外匯管理局認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權激勵計劃,行權也必須在上市后處理。這種實際操作使境內居民參與境外注冊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期權激勵計劃長期處于尷尬狀態,無法實際辦理外匯登記。37號文件的出臺彌補了立法和監管的空白,使企業在上市前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有章可循。

